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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文章来源:guoziqing 更新时间:2014-04-29 09:43 点击: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编辑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全文共八章八十三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1前言介绍
2基本原则
3立法目的
4许可内容
5权力分配
6七号令
7目录
8第一章
9第二章
10第三章
11第四章
12第五章
13第六章
14第七章
15第八章
1 前言介绍
行政许可法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2004年7月1日,中国第一部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这部法律从1996年开始着手研究起草到2003年8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历时7年。可以预想,这部法律的实施将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产生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的提高。
2 基本原则
围绕着行政许可法的上述立法目的,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规范基于以下基本原则而展开。
1、行政许可法定原则。包括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范围法定、设定和实施的主体法定、设定的权限法定、设定和实施的程序法定。
2、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1)公开。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规范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和条件应当公开;行政许可的过程应当公开。(2)公平、公正。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不得给予一些人特权或者给予一些人轻视,同样条件和情况必须同样对待。
3、便民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尽量减少或者合并行政许可的中间环节;缩短行政许可各个环节的时限及行政许可的全过程时限;降低申请材料的复杂性,尽量为申请材料订立简明的标准格式;尽量减少申请人所接洽的行政部门数量,申请材料在各个部门之间的流转工作尽可能地由行政机关负责完成;尽量减少行政许可中的收费数额。
4、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护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同时,行政许可法中还规定了许多对申请人有利的条款。例如,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3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5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5、信赖保护原则。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基础固然在于其权力来源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政府行使权力的有效性和权威则基于政府的公信力。政府行使权力的公信力则基于其行使权力的确定力。出尔反尔的政府,政策上朝三暮四的政府,不可能具有公信力。这样的政府也就不可能很好地实施法律,推行政策,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禁止随意转让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同时经过行政机关的严格审查,方可取得一定的行政许可。而如果允许申请人在取得行政许可以后随意地进行转让,不利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失去行政许可的意义。因此,只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条件下,行政许可才可以转让。
3 立法目的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旨在防止权力的滥用
在理解和认识行政许可法之前,我们首先必须理解什么是行政许可。从人权的角度说,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事情、怎么做这些事情应当是自由,而且这种自由是与生俱来的,不需要其他权力的赋予而获得。所谓行政许可就是对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事情、怎么做这些事情的限制。因此,这种限制必须是基于正当的理由和目的。限制过多,禁止做、限制做的事情的范围过大,人们的活动范围和空间受到极大的束缚,人们的创造力也就受到极大的限制,社会也会因此失去活力和生气;而限制太少,虽然人们的活动范围和空间非常大,但可能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限资源的利用、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等,整个社会就不能处于有秩序的发展之中。
我国在行政许可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中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主体未予明确,导致需要行政许可的范围过大;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也未予明确,各类行政机关甚至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也去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活动;更主要的是,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散见于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也就没有能够集中体现行政许可的时代精神和行政许可的理念,使行政许可的规范仅仅成为行政机关便于进行行政管理的依据,而没有能够成为一部限制行政机关权力、保障人权的法律。
关于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行政许可法第1条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分解起来看,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有四:
1、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在这一方面的作用,行政许可法首先是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与实施权严格分离,通常情况下,行使设定的机关不得行使实施权,行使实施权的机关不得行使设定权。权力的分离可以避免权力的高度集中,防止权力的滥用,“自己不能充当自己的法官”,这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基本法则。在此基础上,行政许可法具体规范了行政许可设定权行使的主体和行政许可权实施权行使的主体。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前所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人权的原理,可以做想做的任何事情,对它们行为的限制必须基于正当的理由和目的,必须要有法定的机关进行限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限制。同时,这些限制本身也是从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的。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即哪些事项需要设定行政许可,对于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只有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获得进行此类活动的资格和权利,如何实施行政许可,等等,其全部目的都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可以获得行使此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当然有利于保障其行使;同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力,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行政许可法也是限制和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的。
4 许可内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和范围
本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但根据这一条的规定,一定意义上说其范围仍然是不明确的。因此,行政许可法在第3条中又补充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物、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改革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等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同时,第13条又规定,上述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5 权力分配
行政许可设定权和实施权的分配
行政许可设定权首先属于国家权力,同时,由于其要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属于国家权力中的立法权范畴。原则上,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行使,但在我国目前条件下,仅仅由法律进行设定显然是不够的,也是不可能的。行政许可法基于这种考虑,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许可,包括上述所列的事项,也包括没有列举的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行政法规只能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才能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法规的名称有三个,即条例、规定和办法。通常情况下,国务院应当以条例、规定和办法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只能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才可以以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在实施后,除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只有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在尚未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才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通常情况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即使设定,也需要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其限制包括:
1、前提限制。地方性法规只能是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设定;规章只能是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设定;规章设定只能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才可以设定,其他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及其他地方政府的规章都不得设定。
2、期限限制。省级政府的规章只能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其期限为1年。
3、内容限制。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许可法同时明确规定,除上述法律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法规定只能是以下主体:(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通常为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和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4)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可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存在着很大不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国务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成立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而在行政许可上,这些规则都不予以适用。
总之,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功能是控制、保障和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而特别是要控制行政许可权的行使,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6 七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8月27日
7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 期限
第四节 听证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9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10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11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北京防火门厂家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北京舞台租赁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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