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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
文章来源:guoziqing 更新时间:2014-07-07 10:01 点击: 次
恶意欠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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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静力拆除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对稳定生活的向往将会受到巨大影响。因此,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而且“恶意欠薪罪”应单独设立。一般的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不触及刑法,而恶意欠薪引发的社会问题的广泛性和严重性使它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而当前其他法律制裁有限,有必要采用刑法加以规范调整。
目
录
1 法律缺陷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恶意欠薪罪改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务工收入已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 重要途径,随之而来的则是大量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恶意欠薪已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并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面对这一“顽疾”,以总理帮助重庆农妇熊德明讨要被拖欠的工资为发轫,各级党委、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予以清欠,收到了一定效果,但远远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往往是旧的积欠未完全解决,新的积欠又产生了。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复杂的,但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造成处罚手段薄弱,应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现行立法的缺陷
现行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工资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民法》、《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等等。总的说来,各类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庞杂、效力等级不一,相关规定时有冲突,对劳动工资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不易操作执行。如作为规范劳动工资关系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权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事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权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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