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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封存未成年犯罪记录 入学入伍就业无需报告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4-01-28 09:19 点击: 次
由浙江省检察院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实施办法》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档案库,并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 本报杭州1月27日电这几天,已经放寒假回杭州的上海某大学大一学生小吴和家人一起开心地准备马年春节。因犯罪记录已被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作技术封存,他所在的社区、学校没人知道他高中阶段的那段盗窃“前科”。
像小吴这样的幸运儿将不再是个例。由浙江省检察院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今天正式施行。这个被称为浙江省保护犯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2014年“一号文件”,由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委宣传部、团浙江省委、省公安厅、省高院、省司法厅等11个部门共同制定。
总共21条的《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封存的犯罪记录包括立案文书、侦查文书、检察文书、审判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从立案侦查到刑罚执行完毕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案件材料。
《实施办法》指出,对可能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分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一般应当分案提起公诉,法院一般应当分案进行审判。案件的起诉书、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不得公开。在新闻报道、法制宣传等活动中,一般不得使用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内容;确需使用的,不得公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所读学校等可推知其真实身份的信息等其他保密措施。
《实施办法》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档案库,并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对于犯罪记录封存的未成年人,封存决定机关应告知其在就学、入伍、就业的时候,免除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
同时,为了免除有关犯罪未成人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实施办法》还明确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入学、复学、升学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受同等待遇,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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