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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6律师受处:复查结束后向社会公布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4-01-27 08:37 点击: 次
2013年11月27日,李某某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李某某涉嫌强奸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人上诉理由,维持一审原判。嫌疑人王某律师周翠丽被逐出法庭。图/CFP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昨日记者从北京市律协获悉,就李某某案涉案律师及代理人涉嫌违规问题的处分决定已做出,将在复查结束后向社会公布。
近日,市律协就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周翠丽等6名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调查处理。
在律协将上述结果公布的2天前,李某某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周翠丽,在其实名认证微博中,将北京律协4页处分决定书贴出。
处分决定书显示,调查人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2013年12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后经周翠丽及其律所申辩,并召开听证会,审查终结做出处分。
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认为,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原则,应不得向出庭人员以外的人员公开庭审情况。周翠丽作为辩护人,将庭审情况以微博、博客和向媒体披露的方式公之于众,无异于向所有不能旁听的人员公布庭审情况,属于不当披露案情的行为。
周翠丽公开发布的有关妇科检查材料,泄露了当事人隐私,也不当披露了案情。其公开发布的鉴定结论、监控视频、警方照片等,均属于案件证据的范围。周翠丽将案件证据公开发布,并且对案件证据、其他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分析、评价等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不公开审理的诉讼制度,且构成《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中“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违规行为。
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决定,给予周翠丽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日,周翠丽对此做出公开申辩,并做出10条说明,称自己只是在尽律师职责,并将此公开发布在微博中。
行业规定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次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复查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申请期之内,如被处分律师未提出复查申请,协会将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二条“纪律委员会做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可以在律师协会的会刊上通报;纪律委员会做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可以在公共媒体上通报”的规定,分别向社会及行业通报。
如被处分律师在申请期内提出复查申请,市律协将在复查结束后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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